第二條:規則名詞之定義 本規則各條款中,下列詞語的定義為:
( 一 ) “本公司”系指廣西企赫拍賣有限責任公司;
( 二 ) “競買人”系指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參加競買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競買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所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 三 ) “買受人”系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
( 四 ) “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范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五 ) “拍賣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 六 ) “拍賣日”系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布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
( 七 ) “拍賣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 八 ) “落槌價”系指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 九 ) “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項后的余額;
( 十 ) “購買價款”系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酬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 十一 ) “各項費用”系指本公司對拍賣品進行保險,制作拍賣品圖錄及其它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它費用;
( 十二 ) “保留價”系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本公司協商后書面確定的拍賣品最低售價;
( 十三 ) “參考價”系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它介紹說明文字之后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并非實際售價。
第三條:規則適用范圍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進行拍賣活動。
凡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 當事人各方,包括企赫拍賣、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的代理人),均應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條款的約定,受本規則約束,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享有本規則規定的權利,承擔本規則規定的義務。
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競買人,無論是自己親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競投,無論是以在拍賣活動中舉牌競投,還是以書面、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競投,均被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爭議,均應按照本規則的約定加以解決。
第四條:瑕疵之擔保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 / 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對拍賣品的任何描述、說明、意見,僅供競買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參考,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對拍賣品真偽及 / 或品質的保證或擔保。 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因此,競買人及 / 或其代理人應當親自或委托專家審看拍賣品原物,并對自己所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競買人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行為,應被視為該競買人對其準備競投的拍賣品的真偽、品質等情況已經進行全面的檢驗和評估,對該拍賣品的現狀和價值感到滿意。競買人參與競投的行為表明其愿意承擔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并已放棄對該拍賣品的真偽及 / 或品質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五條:特別提示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關于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系已合法生效,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企赫拍賣、委托人及買受人均應承認拍賣品已出賣、成交的事實,并享有法律規定及本規則約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和本規則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務請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本公司可以通過在拍賣會場張貼公告或者通過拍賣師在拍賣會上宣布的方式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第六條:解釋權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廣西企赫拍賣有限責任公司。